申请人熊雄,男,汉族。被申请人孙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熊雄与被申请人孙勇代理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泸仲字第100号调解书,因被申请人孙勇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申请人熊雄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仲裁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孙勇应当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字第100号调解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邹波审判员:胡艳代理审判员:曹天全
书记员:钟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