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晓洪,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熊晓洪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江阳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和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上诉人熊晓洪起诉泸州市监察局要求公开泸县纪委和泸州市纪委对其个人问题结案的处理依据,该申请事项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詹毅代理审判员:李霞
书记员: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