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田代英,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田代英因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4)江阳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代英以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赔偿断电造成的损失2、要求二被告通知供电局回复供电3、判定二被告协商征地拆迁补偿事宜不得强拆。上诉人的第1项行政赔偿请求,依法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上诉人的第2、3项要求供电及协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毅审判员:薛英代理审判员:王晶
书记员: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