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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通中破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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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4月15日,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以该公司需整合资产,降低负债率,降低经营成本,与债权人协商减让,降低财务成本,争取供热配套费补贴等措施,提高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1日,住所地为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供热,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0万元。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66亿元,负债总额为6.4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14%,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513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孙海波审判员:吕萍代理审判员:王天华

书记员:赵慧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