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医药高新区经开环路**。法定代表人:张宇栋,总经理。2018年5月30日,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经营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09年6月24日,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为通化医药高新区经开环路**册资本3000万元,营业期限2009年6月24日至2029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微生物技术及产品的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石油技术服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5686996577N。吉林仁和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出具的吉仁会审字(2018)第0519号《审计报告》载明,截至2018年3月31日,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63641825.42元,负债总额65466571.67元,资产负债率为103%。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停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立武审判员:张娜审判员:修勇
书记员:于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