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晓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蒋文华,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蒋文华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文华于2013年12月4日前自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文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文华钱款人民币206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宏伟
书记员:胡汇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