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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管明坤与董亿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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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管明坤,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董亿华,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亿华支付人民币56,672.61元及执行费750.09元,但被执行人董亿华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亿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7,422.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