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兴莲,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曹永建,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48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曹永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永建支付人民币24,316.93元及执行费264.75元,但被执行人曹永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永建存款人民币24,581.6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