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兴莲与曹永建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12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兴莲,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曹永建,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48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曹永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永建支付人民币24,316.93元及执行费264.75元,但被执行人曹永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永建存款人民币24,581.6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