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中宝,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昌平,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775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昌平支付人民币9,199.89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昌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昌平存款人民币9,249.89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