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莹,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熊毅,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毅支付人民币54,125元及执行费711.88元,但被执行人熊毅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毅银行存款人民币54,836.8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