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爱林,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被执行人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畅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22,629.66元及执行费10,626.3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833,255.96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