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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爱林与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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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爱林,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王市。被执行人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畅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22,629.66元及执行费10,626.3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畅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833,255.96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