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景超,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丰村亚青。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4020号等裁决,依法在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中查封了属被执行人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共计37台,但执行人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托惠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共计37台。(内容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炜审判员:徐强代理审判员:彭巍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