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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燕与匡亚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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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燕,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上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匡亚军,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8567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匡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匡亚军于2013年12月2日前支付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匡亚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匡亚军存款人民币8,05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张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