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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文龙与上海川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91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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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文龙,男,汉族,1995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川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3176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川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川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5,753.4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8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川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6,639.74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张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