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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加兴、李爱球与上海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姜东卫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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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加兴,男,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申请执行人李爱球,女,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姜东卫,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126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姜东卫、上海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东卫、上海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85,521.87元及执行费8,255.22元,但被执行人姜东卫、上海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东卫、上海语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93,777.09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