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宏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周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屈光周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1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周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屈光周,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周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屈光周、李华履行付款义务,其中欠款为1,158,237.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3,982.38元。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周信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屈光周、李华的钱款1,172,220.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焕挺

书记员:刘敏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