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550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7,162元及执行费607.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7,769.43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吴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