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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与郑爱美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7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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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郑爱美,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4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郑爱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爱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爱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爱美钱款人民24,46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水轶良

书记员:江隐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