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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粉兰、孟军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8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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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粉兰,女,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孟军,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赵萍,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赵静,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沪长证执行字第26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粉兰、孟军、赵萍、赵静人民币2,412,582.83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活斌

书记员:汤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