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汤玉萍。被执行人丁晓峰,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晓峰支付人民币15,092.68元及执行费126.39元,但被执行人丁晓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晓峰存款人民币15,219.0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