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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锦成与林雄忠、鲍丽娇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9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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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锦成,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林雄忠,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鲍丽娇,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雄忠、鲍丽娇支付人民币381364.38元及执行费5620.47元,但被执行人林雄忠、鲍丽娇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雄忠、鲍丽娇银行存款人民币386,984.85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