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雪雷,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被执行人上海艺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4321号裁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37.4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艺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吴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