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树龙,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曲占兴,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58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曲占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占兴于2013年10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120,000元及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曲占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曲占兴存款人民币121,70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