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麒麟与谢郑成、杨黎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71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麒麟,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谢郑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杨黎萍,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王麒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郑成、杨黎萍仲裁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沪仲案字第1066号裁决,向被执行人谢郑成、杨黎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未果。2013年7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然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郑成、杨黎萍钱款15,209,078.55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红兵

书记员: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