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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平生与赖志坚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6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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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平生,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赖志坚,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46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志坚人民币20,200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海斌

书记员:汤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