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沙维琪。被执行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三(知)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1月28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人民币21,133.44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2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只履行了人民币8,100,余款尚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50.44元及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金联涌审判员:陆玲英
书记员:严豪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