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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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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喜欢(北京)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沙维琪。被执行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三(知)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1月28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人民币21,133.44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2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只履行了人民币8,100,余款尚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岳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50.44元及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金联涌审判员:陆玲英

书记员:严豪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