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兆伟,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闵刑初字第158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人谢兆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谢兆伟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三百二十元。
因被执行人谢兆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兆伟存款人民币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祥虎
书记员:袁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