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平,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上海苏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2)办字第6125号裁决书,于201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苏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苏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454.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苏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苏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谢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