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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安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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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周雷,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919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雷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雷于2012年12月17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安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812.2元及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周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雷银行存款人民币862.2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谢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