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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水涛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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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水涛,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作出的(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0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张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张水涛负担。由于义务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莲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水涛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4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水涛存款人民币211.5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施蕾

书记员:彭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