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琳琳,女,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中胜村哈拉嘎查五社**。申请执行人汪雪晴,女,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户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汉族,1994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申请执行人何惠平,女,汉族,1993年1月3日出生,户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申请执行人徐瑶瑶,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户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申请执行人鲁盼,女,汉族,1993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申请执行人白璠,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求索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2)办字第6506、6509、6510、6511、6512、6513、6514、6685、6686、6687、6688、6689、6691、6692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42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求索餐饮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88,439.81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施蕾
书记员:杨泽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