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亮与杭州永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83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亮,男,199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加,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彭修雷,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杭州永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法定代表人于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iv> 法定代表人徐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王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加支付人民币39,778.89元及执行费496.68元,但被执行人王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加存款人民币40,275.5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