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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舒小勤、艾梅香与闫荣学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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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舒小勤,男,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申请执行人艾梅香,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闫荣学,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4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闫荣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荣学支付人民币26,237.90元及执行费293.57元,但被执行人闫荣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荣学存款人民币26,531.4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