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施鸽华,女,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施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284.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鸽华存款人民币2,334.4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张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