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范志刚,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58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范志刚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前支付人民币1,613.08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志刚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63.0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强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