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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志刚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8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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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范志刚,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58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并向被执行人范志刚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1日前支付人民币1,613.08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志刚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63.08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强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