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劳潮旺,男,1971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华爱文,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上海琛玺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3827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6,917.50元及执行费5,253.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爱文、上海琛玺彬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2,171.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吴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