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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宣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基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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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宣安,女,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成基明,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55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成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基明支付人民币97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成基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基明存款人民币1,040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炜

书记员:郭轶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