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丁昱,女,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林支付人民币58,135.50元及执行费772.03元,但被执行人王林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林银行存款人民币58,907.53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