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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步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闵马水泥制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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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步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闵马水泥制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闵马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人民币332,295.75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汤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