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步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闵马水泥制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闵马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人民币332,295.75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汤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