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其涛,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庚汉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庚汉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563.95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庚汉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庚汉网络设备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9,613.95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周天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