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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顺心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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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蒋顺心,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76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蒋顺心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535.7,执行费50人民币元,但被执行人蒋顺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顺心钱款人民币4,585.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俞海斌审判员:徐强

书记员:严豪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