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曹士春,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76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曹士春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79,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曹士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士春钱款人民币3,12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徐强审判员:俞海斌
书记员:严豪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