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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寅胜与包永刚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闵执字第9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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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寅胜,男,194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斯普陀区西康路******。被执行人包永刚,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6324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永刚的钱款87,580.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红兵

书记员:刘敏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