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粉娃服装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李树华,男,194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闵民三(知)初字第424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粉娃服装经营部、李莉、李树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粉娃服装经营部、李莉、李树华的钱款142,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红兵
书记员:刘敏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