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时代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债务人时代公司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本案无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和解或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故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鉴于债务人时代公司的破产财产已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故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时代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上海时代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王嘉骏审判员:杨阳代理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曾舟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