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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吴有维与上海柏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破申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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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有维,男,193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上海柏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姜国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9)沪0104号执1046号案件期间,申请人吴有维以上海柏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领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对本案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债务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路******-X,该地址属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以及《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审查。

审判长:王嘉骏审判员:孙雁南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