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翔,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贾惠华,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何乐仪,女,200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上海起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郑元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沪0104号执2860号案件期间,申请人何翔、贾惠华、何乐仪以上海起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元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对本案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债务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楼**,该地址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以及《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管辖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案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审查。
审判长:王嘉骏审判员:孙雁南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