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秋萍,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庞月娥,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上海上讯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邵宇,董事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绮,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王秋萍、庞月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司清算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秋萍、庞月娥撤回对上海上讯电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秋萍、庞月娥共同负担。
审判长:王嘉骏审判员:杨阳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王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