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玮敏。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卢蕴玉,局长。委托代理人谢萌萌。委托代理人陆高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殷玮敏不服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徐房管(2015)34号《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要求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谢萌萌、陆高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殷玮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殷玮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殷玮敏负担。
审判长:崇毅敏代理审判员:叶晓晨人民陪审员:张敬
书记员:沈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