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赖仁辉,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睿玲(申请执行人女儿),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
赖仁辉与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仁辉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暂无存款,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0元,被执行人尚欠3,000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于2014年9月1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罗建平审判员:王苏闽
书记员:曾富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