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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赖仁辉与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清执行字第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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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赖仁辉,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睿玲(申请执行人女儿),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

赖仁辉与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仁辉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清流县赖坊乡姚家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暂无存款,在三明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0元,被执行人尚欠3,000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于2014年9月1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罗建平审判员:王苏闽

书记员:曾富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